《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指南(2022年版)》印发 2022-08-04 09:34浏览数:24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市建发〔2022〕161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标准和流程,现将《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指南(2022年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 (联系人:刘 颖 电话:88668228) 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 评审工作指南(2022年版) 一、为促进西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及方案评审工作,根据《西安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技术方案评审,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实行。 三、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设的项目(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木结构的建筑除外)中,下列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前,组织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 (一)总建筑面积2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西安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1〕95号)中明确的实施重点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区内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四)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设,但确因技术条件受限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 依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及相关标准规范,我市范围内建筑高度超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五、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依据为: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61/T168及相关标准规范。 六、应组织技术方案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审: (一)建设单位向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申请表》(附件1); 2. 《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附件2); 3.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查相关政策要求)、规划总平面图(核查建筑单体性质及面积)、立项文件及股权结构文件(核查项目投资来源)复印件。 (二)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确认评审相关事宜。 (三)评审专家组由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西安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由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等不同专业的3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回避情形实行《西安市建筑节能与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专家组在技术方案评审中主要担负以下职责: 1. 审查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是否满足结构安全,重点对主体结构预制构件及连接节点安全性进行审查; 2. 审查项目所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及关键节点的合理性; 3. 审查并复核项目单体装配率; 4. 对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5. 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对技术方案修改完善并进行复审; 6. 对确因技术条件受限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项目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四)技术方案评审会议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与装配式建造技术相关的初步设计(深度)文件及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与评价项有关的佐证资料。 (五)技术方案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 先容参会人员、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 2. 专家推选其中一人担任组长,牵头组织评审工作; 3.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汇报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PPT形式); 4. 专家组依据评审职责,通过查阅资料、质询等方式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应指定一位专家对装配率进行复核,随机抽取不少于两个评价项,重点从主体结构Q1、围护墙和内隔墙Q2等评价项抽取。发现失实的,可终止复核计算,直接判为不符合要求; 5. 专家组组长结合各评审专家意见,统一汇总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签字确认;若技术方案需修改完善,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毕并通过专家组复核后,专家组签字确认; 6. 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行为可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1. 装配率未落实西安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的; 2. 技术方案未按要求编制或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的; 3. 主要参会人员或评审专家未参加评审会议的; 4. 专家评审结论与相关规范、规定明显不符的; 5. 项目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应回避而未进行回避的。 七、技术方案评审意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审意见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通过评审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书作为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的依据,应严格予以实行;施工图设计专篇与技术方案、评审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九、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未通过技术方案评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评价及装配率计算依据统一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61/T168,装配率计算不再实行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函〔2019〕103号文件相关要求。 十、本指南未尽事宜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说明。 附件:1.《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申请表》 2.《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 3.《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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